(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281-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马学勤、王幼娟与祁尔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勤,王幼娟,祁尔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281-1号原告:马学勤。委托代理人:叶青、汪卓君。原告:王幼娟。委托代理人:叶青、汪卓君。被告:祁尔明。委托代理人:缪渭川、沈莹。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学勤、王幼娟诉被告祁尔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学勤、王幼娟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马学勤、王幼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学勤、王幼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9元,减半收取367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49.5元,由原告马学勤、王幼娟负担。审 判 长 高 瑛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人民陪审员 沈 玲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剑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