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乔五魁抢劫罪,乔五魁、田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五魁,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五魁。因本案于2008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田某。因本案于2008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8)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五魁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葛淑芳、代理检察员应一雷,被告人乔五魁、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劫事实。2007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人乔五魁伙同姬建韦、何小怀、田高红(均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在本市西湖区蒋村乡绿城育华学校西侧边的小路中段处,用随身携带的皮带、随手捡的砖头及木棍对刘某、唐某进行殴打,而后从两人处劫得人民币225元。经鉴定,刘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二、盗窃事实。1、2008年7月9日2时许,被告人乔五魁、田某以插片的方式进入本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蒋村村3组周国富家109房间,窃取王某的24K黄金戒指一只(价值人民币1157元)、摩托罗拉E68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8元)、诺基亚667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78元)、人民币3500元。2、2008年8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乔五魁、田某在本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蒋村社区5组邱建美家,窃取胡某的沃威沃牌TDP081Z型红色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35元)。3、2008年9月1日2时30分,被告人乔五魁、田某伙同杜文(另处)以插片的方式进入本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蒋村村2组张心玉家二楼房间,窃取张心玉的摩托罗拉K1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954元)。4、2008年9月1日3时许,被告人乔五魁、田某伙同杜文(另处)以插片的方式进入本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蒋村村2组陈身康家二楼房间,窃取陈身康的三星M608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564)、一条利群香烟(价值人民币150元)、一条红双喜香烟(价值人民币70元)和人民币2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乔五魁、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唐某、王某、胡某、张心玉、陈身康的陈述,同案犯姬广全、姬建韦、何小怀的供述,损伤检验报告,本院(2007)杭西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照片,销售发票,购车发票,保存证据清单,发生情况报告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五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乔五魁、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乔五魁一人犯二罪,应两罪并罚。被告人乔五魁、田某自愿认罪,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乔五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5日起至2012年1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5日起至2009年5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未追回的赃物,责令被告人乔五魁、田某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管 波人民陪审员 张晓涛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