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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周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200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08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1月22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周某来到本市上城区开元路25号3单元103室,采用拉断不锈钢防盗窗栅的方式翻窗进入被害人吕某家中,窃得柜子内的硬壳中华烟七包及软壳中华烟三包(经估价价值531元)。后周某见被害人返回家中便逃离现场,当其逃至西湖大道比胜庙巷口时被群众抓获。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盗窃为目的,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3日起至2009年9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