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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瑞安市××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安市××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44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金××。被告瑞安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瑞安市××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为由,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7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