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藤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藤商初字第13-1号原告:黄××。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所有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泉巷龙泉公寓1幢1202室的房产(地号:1-09949902-8-45,所有权证号:392135,产别:私产,建筑面积:155.13平方米)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所有的座落于温州市温州市龙泉巷龙泉公寓1幢1202室的房产(地号:1-09949902-8-45,所有权证号:392135,产别:私产,建筑面积:155.13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默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