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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藤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藤商初字第13-1号原告:黄××。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所有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泉巷龙泉公寓1幢1202室的房产(地号:1-09949902-8-45,所有权证号:392135,产别:私产,建筑面积:155.13平方米)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所有的座落于温州市温州市龙泉巷龙泉公寓1幢1202室的房产(地号:1-09949902-8-45,所有权证号:392135,产别:私产,建筑面积:155.13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默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