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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团××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省××团××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231号原告:浙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经济开发区昌盛西路××号。法定代表人:俞××。委托代理人:钱××、邱××。被告:浙江省××团××司。法定代表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71元,减半收取1136元,财产保全费1030元,合计21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吉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