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25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250号原告王××。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玉峰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童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