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262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杭州开航机械厂与绍兴县精盾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开航机械厂,绍兴县精盾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620号原告:杭州开航机械厂(组织机构代码:77661212-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义桥村。代表人:於开航。委托代理人:陈永铭,女。被告:绍兴县精盾轴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679444)。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江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洪金坤,系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开航机械厂诉被告绍兴县精盾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开航机械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精盾轴承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维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