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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桐民二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崔××与桐乡迪奈特皮××有限公司、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桐乡迪奈特皮××有限公司,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桐民二初字第147号原告:崔××。委托代理人:贺×、干××。被告:桐乡迪奈特皮××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大麻镇××街。法定代表人:郑××。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桐乡市迪奈特皮草有限公司、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51元,减半收取5975.50元,由原告崔××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吕 林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