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桐民二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崔××与桐乡迪奈特皮××有限公司、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桐乡迪奈特皮××有限公司,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桐民二初字第147号原告:崔××。委托代理人:贺×、干××。被告:桐乡迪奈特皮××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大麻镇××街。法定代表人:郑××。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桐乡市迪奈特皮草有限公司、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51元,减半收取5975.50元,由原告崔××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吕 林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