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麟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杜西课与西平砖厂、朴西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甲,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西平机砖厂,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朴西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麟执字第74号申请人杜某甲,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西平机砖厂。法定代表人杜某乙,任厂长。被执行人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朴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某丙,任村主任。本院在执行杜某甲与西平砖厂、朴西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朴西村委会于2007年1月16日自觉履行了本案全部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5)麟执字第7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宏平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瑞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