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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甲与赵乙、浙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甲,赵乙,浙江××有限公司,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52-2号原告:赵甲。委托代理人:丁×、许×。被告:赵乙。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楼××。被告: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甲与被告赵乙、被告浙江××有限公司、被告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甲向法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乙、被告褚××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赵乙、被告褚××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甲撤回对被告赵乙、被告褚××的起诉。审判员  陈鑫耿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