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象山县××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陈××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信用合作联社,张××,陈××,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03号原告:象山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象山县××街道××号。法定代表人:沈××。被告:张××。被告:陈××。被告:毛××。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陈××、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归还借款为由,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21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210.50元,由原告象山县××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增光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