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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象山县××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陈××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信用合作联社,张××,陈××,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03号原告:象山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象山县××街道××号。法定代表人:沈××。被告:张××。被告:陈××。被告:毛××。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陈××、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归还借款为由,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21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210.50元,由原告象山县××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增光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