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62号原告:杭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35356-3)。住所地:杭州市××区××陈村。法定代表人:孔××。委托代理人:张××。委托代理人:沈×。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械代码:744108831)。住所地:绍兴县××××镇。法定代表人:钱×。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6元,减半收取2,3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合计4,148元,由原告杭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