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刑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娄某某与唐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娄某某,唐某某,开封市建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汴刑终字第34号原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娄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07年3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依法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某。2007年3月22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依法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原被告单位开封市建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娄某某犯挪用公款、受贿罪,唐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和被告单位开封市建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唐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一案,于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07)顺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娄某某、唐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顺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娄某某、唐某某仍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于二00八年九月八日作出(2008)汴刑终字第7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娄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唐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报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于二0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08)豫法刑四复字第40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08)汴刑终字第79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顺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远审 判 员 石道强代审判员 杨秋玲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雅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