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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彦与王定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王定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字第44号原告刘彦,区沈家门街道日新弄38号206室。被告王定雷,陀区登步乡鸡冠村2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诉被告王定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彦未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之后,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方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