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彦与王定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王定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字第44号原告刘彦,区沈家门街道日新弄38号206室。被告王定雷,陀区登步乡鸡冠村2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诉被告王定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彦未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之后,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方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