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聊东商初字第3085-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聊城市金峰钢材有限公司与魏如泉、邢继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金峰钢材有限公司;魏如泉;邢继营;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阳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山东省阳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聊东商初字第3085-1号原告聊城市金峰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辽河路东首1号14号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张瑞玲,经理。被告魏如泉,男,41岁,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邢继营(又名邢继旭),男,43岁,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洛路163号。法定代表人曹晓岩,董事长。被告山东省阳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苏建华,总经理。被告山东省阳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机床二厂路。代表人许庆展,该分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金峰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如泉、邢继营、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阳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山东省阳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为保证债权的实现,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五被告的到期债权2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五被告到期债权2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齐月英审判员 王玉霞审判员 武素芳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