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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彭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2007年9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11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0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彭某利用在本市上城区近江食品市场东6区3号之4号摊位做搬运工的便利,趁市场关门前将自己摊位2楼仓库内的天窗打开,而后于当晚6时许市场关门无人后,攀爬市场外的水管进入市场,从市场东6区1-2号摊位、7-8号摊位��10号摊位、11-12号摊位内的收银台抽屉内共窃得现金2075元及中国银行转账支票一张(支票金额为11768元,非单位不能支取)。同年11月3日9时30分许,彭某携带该转账支票到上城区秋涛路437号中国银行近江分理处提取支票中的现金时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3日起至2009年7月2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