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商初字第52号原告:张××。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据此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元,予以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张××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夫国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