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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泰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商初字第52号原告:张××。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据此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元,予以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张××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夫国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