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梅××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33号原告:梅××。委托代理人:严××。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梅××于2009年1月19日以双方就实体问题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梅××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俞 强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建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