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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与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5号原告:马××。被告:顾××。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马××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顾××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