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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庄驰服饰有限公司与嘉善之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庄驰服饰有限公司,嘉善之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2号原告:浙江庄驰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台稳。委托代理人:徐建芳。被告:嘉善之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梦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庄驰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之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故原告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庄驰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庄驰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妍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