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富亿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厦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富亿建材有限公司,浙江金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90号原告义乌市富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物资市场824-825号。法定代表人金继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俊,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金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安文镇中街22号。法定代表人工梦展,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富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厦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金厦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中街22号,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与被告义乌分公司签订的铝合金门窗工程承包合同,可以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义乌市上溪镇,故义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浙江金厦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龚朝龙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