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吴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湖州××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湖州××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204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湖州××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区八里店镇××房××楼××店面。法定代表人: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浙江东方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095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冯群安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