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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小芳与浦江县皇冠工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芳,浦江县皇冠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4号原告王小芳。委托代理人陈财源,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江县皇冠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新晶都园区37-38号。法定代表人王利芳,执行董事。原告王小芳与被告浦江县皇冠工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由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现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30000元及利息15600元,合计人民币145600元。本院认为:浦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上载明被告的名称为“浦江皇冠工艺有限公司”而非“浦江县皇冠工艺有限公司”。原告以“浦江县皇冠工艺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小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国振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江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