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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明泉工业涂装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兴源涂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明泉工业涂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兴源涂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318号原告浙江明泉工业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上柏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立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波市鄞州兴源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明泉工业涂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兴源涂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9万元,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宁波市鄞州兴源涂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