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倪××、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倪××,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531号原告:陈×。被告:倪××。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倪××、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预收4500元,应收1125元,由原告陈×负担,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魏 金 汉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溢霞(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