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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倪××、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倪××,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531号原告:陈×。被告:倪××。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倪××、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预收4500元,应收1125元,由原告陈×负担,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魏  金  汉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溢霞(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