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48号申请人杨某。被申请人张某。上列当事人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187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款33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天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