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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48号申请人杨某。被申请人张某。上列当事人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187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款33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天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