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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滨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施××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5号原告施××。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施××负担。审判员  吴国刚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晓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