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苍温苍龙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高甲与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甲,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苍温苍龙商初字第55号原告:高甲。委托代理人:高乙。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甲诉被告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甲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高甲负担。审判员 张全标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