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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苍温苍龙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高甲与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甲,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苍温苍龙商初字第55号原告:高甲。委托代理人:高乙。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甲诉被告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甲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高甲负担。审判员  张全标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