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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边望诚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望诚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边望诚。1986年6月因犯包庇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9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华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8)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望诚犯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晶、王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望诚及其辩护人陈华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以来,被告人边望诚为境外人员李丰经营的菲律宾赌博网站“太阳城”上的百家乐赌博平台在杭州担任代理,介绍并接受他人投注。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网页复印件、欠条、转账凭条、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出入境记录查询、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边望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望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陈华强辩称,被告人边望诚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以来,经境外人员李丰介绍,被告人边望诚参与李丰经营的菲律宾赌博网站“太阳城”上的百家乐赌博平台,在杭州代理该赌博网站,边望诚占赌博金额的30%,李丰占70%。边望诚在其经营的本市上城区五洋假日酒店棋牌室的客人中发展胡某、金某、陈某、陈军等人进行网络赌博,并为上述人员提供赌博所用的帐号及密码。其中边望诚为胡某先后提供赌博帐号及密码11次,胡某共输掉779万元(其中最后一笔输480元,未支付),赢187万元,边望诚实际获得非法利益33.6万元。边望诚为金某提供赌博帐号及密码2次,金某共输22.1万元,边望诚未从中获利。2008年9月7日,被告人边望诚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退缴犯罪所得33.6万元。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其从被告人边望诚处获得境外网络赌场“百家乐”的赌博帐号与密码进行赌博的次数、金额以及赌资结算等事实。(2)证人金某的证言,证明其从被告人边望诚处获得境外网络赌场“百家乐”的赌博帐号与密码进行赌博的次数、金额以及赌资结算等事实。(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边望诚与境外人员李丰合伙经营网络赌场,并为胡某、金某、陈某等人提供境外网络赌场“百家乐”的赌博帐号与密码进行赌博,以及边望诚赌资抽头和结算方式。(4)证人邱某的证言,证明胡某所写欠条的事实经过。(5)证人揭志平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边望诚与胡某通过其转交部分现金的事实。(6)网页复印件,证明境外赌博网站太阳城的网页首页情况。(7)欠条,证明胡某所写欠边望诚70万元及欠邱某360万元的两份欠条。(8)转账凭条,证明胡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边望诚。(9)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证明胡某建设银行卡进出帐情况。(10)出入境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边望诚出境前往港澳等地。(11)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的前科情况。(12)情况说明,证明本案参赌人员陈军的真实身份无法查明。(1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的归案情况。(1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5)收据,证明被告人家属退缴犯罪所得。(16)被告人边望诚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望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边望诚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系共同犯罪。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边望诚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边望诚参与李丰经营的菲律宾赌博网站“太阳城”上的百家乐赌博平台,在杭州代理该赌博网站,介绍并接受他人投注,具体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从犯,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边望诚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边望诚因涉嫌非法拘禁他人而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是在公安机关完全掌握其开设网络赌场而对其进行讯问时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边望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7日起至2011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本院的犯罪所得33.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宗雄信人民陪审员  韩小玲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丛林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