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与马××、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马××,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72号原告:丁××。被告:马××。被告: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马××、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钟××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祝军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毅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