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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慈溪市××毛××有限公司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毛××有限公司,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260号原告:慈溪市××毛××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岑××。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毛××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慈溪市××毛××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慈溪市××毛××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海达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