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慈溪市××毛××有限公司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毛××有限公司,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260号原告:慈溪市××毛××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岑××。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毛××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慈溪市××毛××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慈溪市××毛××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海达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