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XX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永康安达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安达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12号原告浙XX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华川南路72号。法定代表人冯潮兴。被告浙江永康安达包装有限公司。镇云路上街。法定代表人施武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康安达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XX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在庭处就实体问题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已减半),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浙XX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孟进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成丽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