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雁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田海鱼与翟立扬、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海鱼,翟立扬,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刘宇啸,徐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429号原告田海鱼。被告翟立扬。被告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丈八二路19号。法定代表人姚德俊被告刘宇啸。被告徐萌。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海鱼与被告翟立扬、被告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刘宇啸、被告徐萌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海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范宏杰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瑰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