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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与毛国洪、毛慧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毛国洪,毛慧兰,樊惠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号。负责人陈国荣。委托代理人虞建军、陈旭华。被告毛国洪,经商,乌市江东街道商苑32幢1单元102室。被告毛慧兰,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商苑32幢1单元102室。被告樊惠玲,经商,乌市江东街道樊村村94幢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诉被告毛国洪、毛慧兰、樊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