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范××、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范××,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42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曹××。被告:范××。被告: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范××、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