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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范××、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范××,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42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曹××。被告:范××。被告: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范××、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