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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红星与陈莉琳、陈农林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星,陈莉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571号原告李红星。被告陈莉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星与被告陈莉琳、陈农林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星于2009年元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维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