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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何荣伟与孟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荣伟,孟建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61号原告:何荣伟,系嘉善县杨庙镇明辉整浆并轴厂业主。委托代理人:何寅良,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建祥,系嘉善县天凝镇建祥喷织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荣伟与孟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荣伟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荣伟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荣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计720元,由原告何荣伟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