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何荣伟与孟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荣伟,孟建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61号原告:何荣伟,系嘉善县杨庙镇明辉整浆并轴厂业主。委托代理人:何寅良,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建祥,系嘉善县天凝镇建祥喷织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荣伟与孟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荣伟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荣伟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荣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计720元,由原告何荣伟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