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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胶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20-05-28

案件名称

陈希刚与胶州市九龙镇洋河崖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希刚;胶州市九龙镇洋河崖村民委员会;袁贵之;胶州市九龙镇人民政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胶民初字第702号原告陈希刚,男,1964年2月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衣起平,男,汉族,系胶州市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胶州市九龙镇洋河崖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兵,主任。第三人袁贵之,男,56岁,住胶州市。第三人胶州市九龙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尹玉龙,镇长。原告陈希刚与被告胶州市九龙镇洋河崖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袁贵之、胶州市九龙镇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希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2元,减半收取16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