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吴××、林甲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吴××,林甲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82号原告: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乙。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吴××。被告:林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林甲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彩��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9元,减半收取444.5元,由原告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