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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吴××、林甲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吴××,林甲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82号原告: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乙。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吴××。被告:林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林甲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彩��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9元,减半收取444.5元,由原告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