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与平湖××天际箱包制造有限公司、平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箱包配件有限公司,平湖××天际箱包制造有限公司,平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赵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64号原告:平湖××××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新埭镇青阳汇(吕青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沈甲。委托代理人:沈乙。被告:平湖××天际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钟埭街道××村。法定代表人:刘××。被告:平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钟埭街道××组。法定代表人:赵乙。被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号。法定代表人:干××。委托代理人:丁×、冯××。被告:赵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天际箱包制造有限公司、平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赵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振华箱包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平湖××××箱包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平湖××××箱包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本案原告平湖××××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天际箱包制造有限公司、平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赵甲的诉讼继续进行。审判员 吴 平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丹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