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浙海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黄冈市惠通顺外贸有限公司与EVERGREENMARINECORP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海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EVERGREENMARINECORP。法定代表人:王龙雄。委托代理人:王洪宇,;委托代理人:王灿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冈市惠通顺外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明珍。上诉人EVERGREENMARINECORP.(TAIWAN)LTD.(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黄冈市惠通顺外贸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08)甬海法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院指定的七日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菊红代理审判员 卢唯唯代理审判员 孔繁鸿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俞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