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菏开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郝玉兰与李昌峰、宋海滨、李留元、周玉生、宋道学、李德元、李保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玉兰,李昌峰、宋海滨、李留元、周玉生、宋道学、李德元、李保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菏开民初字第627号原告郝玉兰,市民,住菏泽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孙自林,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昌峰、宋海滨、李留元、周玉生、宋道学、李德元、李保聚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玉兰与被告李昌峰、宋海滨、李留元、周玉生、宋道学、李德元、李保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玉兰于2009年元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郝玉兰负担。审判员  石胜利二OO九年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