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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与高校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高校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大街中泰都市花苑四楼。负责人:陈金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杰冲,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高校银,男,成年,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诉被告高校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王旭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成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