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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昆山金佰利贸易有限公司与嘉善钏榕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金佰利贸易有限公司,嘉善钏榕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68号原告:昆山金佰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蓬郎天文路512号。法定代表人:魏永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卫东,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律师。被告:嘉善钏榕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工业园区锦绣大道555号。法定代表人:谢蔡雪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金佰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钏榕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金佰利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金佰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