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湖商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倪××、翟××因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浙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倪××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倪××,翟××,浙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上诉人(原审被告)倪××。上诉人(原审被告)翟××。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西。法定代表人徐××。上诉人张××、倪××、翟××因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08)湖吴民一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倪××、翟××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倪××、翟××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上诉人张××、倪××、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延冰审判员 夏霞琦审判员 沈宝龙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