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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阮才生与陈玉连、陈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才生,陈玉连,陈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4号原告:阮才生,省温岭市泽国镇丹崖路44号。被告:陈玉连,省温岭市泽国镇扁屿居c区37号。被告:陈玉凤,温岭市泽国镇茶屿村f区19号。原告阮才生与被告陈玉连、陈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阮蓓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才生、被告陈玉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玉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才生起诉称:1995年11月27日,被告陈玉连与其姐陈玉凤因做生意急需资本,向原告阮才生借款人民币25000元,由陈玉连出具借条,陈玉凤提供担保。被告陈玉凤开始几年利息按时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玉连没有归还借款,利息也没有付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陈玉连归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从2003年10月开始到还清借款之日按月息2%计算),被告陈玉凤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阮才生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陈玉连归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从2004年3月开始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陈玉凤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玉连未作答辩。被告陈玉凤答辩称:被告陈玉连借款25000元,被告陈玉凤提供担保是事实,但借条上“月息2%计算”是后来加上去的,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利率是1%。原告阮才生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协助查询户籍函(回执)二份,用以证明被告陈玉连、陈玉凤的身份情况。2、借条、利息清单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陈玉连向原告阮才生借款25000元,被告陈玉凤提供担保,2000年后原告收取利息的事实。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被告陈玉连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被告陈玉凤认为被告陈玉连借款25000元,其本人提供担保属实,但借条上“月息2%计算”是后来加上去的,当时口头约定利率是1%,原告阮才生也陈述“月息2%计算”是后来加上去的,同意以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于原告自认的收到利息部分,被告陈玉凤表示记不清了,而且也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否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来源于国家机关,能证实两被告的主体身份情况,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出具的证据2,经原、被告双方质证,能证明被告陈玉连向原告阮才生借款25000元,被告陈玉凤提供担保,月利率按1%计算且自2000年6月起原告共收取被告利息18500元(包含另案被告丁小冬欠款17000元的利息),按计算两被告支付利息至2004年2月底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5年11月27日,被告陈玉连向原告阮才生借款人民币25000元,由被告陈玉连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陈玉凤提供担保,双方并约定月利率为1%。借款后两被告支付利息至2004年2月底。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没有归还借款,也没有付清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阮才生与被告陈玉连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内容合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被告陈玉凤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借条上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陈玉凤作为保证人,应当对该债务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借条上虽然写有“月息2%计算”字样,但系原告在被告出具借条一段时间后另补,双方都同意按月利率1%计算,本院予以认可。原告自认自2000年6月以后收到被告陈玉凤与另案被告丁小冬共计42000元借款的利息18500元,原告因此推算为要求被告支付自2004年3月开始的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玉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阮才生借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按本金25000元自2004年3月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陈玉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被告陈玉连负担,被告陈玉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阮蓓蓓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