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与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许××,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85号原告王××。被告许××。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赵裕邦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