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与孙×、胡××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孙×,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97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蒋××。被告:孙×。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孙×、胡××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孙×、胡××长期在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本院于2009年1月9日通知原告七日内缴纳公告费,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赵××负担。审 判 长 彭瑞森代理审判员 鲍高峻人民陪审员 徐焕雄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