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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与孙×、胡××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孙×,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97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蒋××。被告:孙×。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孙×、胡××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孙×、胡××长期在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本院于2009年1月9日通知原告七日内缴纳公告费,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赵××负担。审 判 长  彭瑞森代理审判员  鲍高峻人民陪审员  徐焕雄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