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胡英与成都麦高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壹购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英,成都麦高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壹购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30号原告胡英。委托代理人马列光。委托代理人徐海川,成都市成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麦高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小天五路。法定代表人杨群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成都市壹购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小天北街39号1-5号。法定代表人鞠磊,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锃康,四川迪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昊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英与被告成都麦高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壹购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英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2元,由原告胡英承担。审判员 杨 琴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兰 来源:百度“”